警惕!这四种个税陷阱不能落户上海,别到驳回才后悔!因为很多人不懂得个税缴纳的规则导致不能落户上海,今天张老师总结了落户上海中的所有个税问题,希望大家能有所警惕!

(别说不知道!这四种个税陷阱不能落户上海,不看后悔!)
落户上海之常见的个税缴纳陷阱:
一、社保个税分属不同的公司缴纳
二、社保个税金额不匹配
三、多份收入分别报税
四、同一家企业未按照月度申报
落户上海之社保个税分属不同公司缴纳
常见的情况有3种:
1、 人事外包或者派遣类型:社保由派遣公司缴纳,例如中智和外服,个税由实际工作公司缴纳。这种情况应届毕业生落户是不承认的,其他落户方式是需要提供三方协议用来证明这个人、公司、人事外包公司三者之间的关系的材料。
2、 总公司和分公司关系:劳动合同在分公司或者总公司签署,社保缴纳在分公司,个税则缴纳在总公司,又或者社保缴纳在总公司,但个税缴纳在分公司。这里要注意的是总公司和分公司必须是上海注册的才可以被承认。
最近不少朋友问张老师,社保在上海分公司缴纳,个税却缴纳在外地的总公司,这个也是不被承认的。
3、 完全不同公司分开缴纳:这种情况是最严重的,会直接导致落户被拒绝(除投靠)
落户上海之社保个税金额不匹配:
这种情况也有两种
1、 社保缴纳基数低于个税缴纳的,这种情况较为容易理解,尤其是计算提成奖金的岗位,一般没有问题。
2、 社保缴纳基数高于个税缴纳的,这种情况很难给予解释,必定会成为落户上海的“炸弹”。
说到这里必须要说到如何知道自己社保和个税是否匹配:
社保缴纳基数速算:
工资卡个人社保扣除部分÷0.105=个人社保缴纳基数
个税缴纳速算:
应纳税所得额+5000+个人社保扣除+个人公积金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缴纳个税额度
落户上海之多份收入分别报税:
这种情况常见是指,在除本人目前社保缴纳公司的收入之外还有其他公司的收入,也就是说有不同公司的多份收入。
按照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
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一、二、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但是常见的是各个单位的一些资格不深厚的财务工作者并不会协商到一个单位去申报,是各报各的。
发生这种情况的需要到其中一家公司所在的税务部门申请合并报税(可能产生滞纳金)。具体合并报税手续这里不重点阐述。
落户上海之同一家企业未按照月度申报:
这种情况也有发生,但是不算常见。有的企业月度申报均为0,但是季度时,为员工申报突然很高,较为常见的是发生在季度奖金之类的情况。
如果这样申报符合你的实际情况当然是可以的,但是与实际情况是不同的,这就没办法补救了。
(1)入职第一年,社保和当月个税对应的税前工资不匹配是正常的,因为入职第一年社保基数是约定工资,个税是实际月工资纳税,有差距合情合理;
(2)入职第二年开始,当年度的社保基数原则上也是比当年个税对应的税前平均月工资低一点(人才中心和人保局认为工资最好是阶梯上涨的),要是有大幅度降低工资的情况,需要提供银行流水证明;
(3)不换公司,社保基数应该是上一年度本公司平均税前月工资(看个税、社保基数、公积金基数定),差额在10%以内的一般问题不大,实际是否差额过大只能看人才中心和人保局判定。差额过大处理办法:
落户上海—个税与社保不匹配怎么办?
1)社保基数远高于上一年本公司平均税前月工资,原则上人才中心和人保局会要求补税;
2)社保基数远低于上一年本公司平均税前月工资,处理办法目前不统一,有以下几种结果:直接拒收、扣除累计时间、补社保后计入累计,具体都要人才中心和人保局根据具体月数和差额大小决定。如果此段不匹配时间在“居转户”持证期间或者“引进人才”近三年时间内,建议还是和对应的公司争取提前补交社保差额。
落户上海对于社保个税不单单有缴纳基数的要求,而且会有保持一致的要求。
落户上海的朋友们,一定要关注自己的社保和个税情况,不要到了办理落户上海的时候发现这些问题追悔莫及!别让个税成为你落户上海道路上的拦路虎!